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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提醒|正风肃纪过元旦 廉洁自律迎新年

岁序更替,华章又新。2025年元旦将至,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公司纪委提醒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时刻绷紧纪律之弦,筑牢自律之堤,以“廉”心守初心,共同营造崇廉尚俭、崇德向善、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2024-12-31查看详情→

【学纪知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六)

第四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2024-12-31查看详情→

【学纪知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五)

第三十八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2024-12-17查看详情→

【学纪知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四)

第二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024-12-05查看详情→

【学纪知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三)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024-11-15查看详情→

【学纪知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二)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024-10-30查看详情→

【学纪知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2024-10-11查看详情→

廉言廉语······

2024-09-16查看详情→

廉言廉语······

2024-09-14查看详情→

廉言廉语······

2024-08-22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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