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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纪知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三)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024-11-15查看详情→

【学纪知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二)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024-10-30查看详情→

【学纪知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2024-10-11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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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6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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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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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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